原告贾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震,河南恪信(略)事务所(略)。
被告赵某某,女。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约一年后结婚,婚后于2005年农历9月24日生下儿子贾xx。由于被告婚后经常在郑州、宁波等地打牌赌博,原告多次劝说被告仍不悔改,2007年11月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一份。目前被告长期在外,孩子由原告照看,被告不管不问。根据以上情况,被告不尽家庭义务,长期打牌赌博,致使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被告赵某某未答辩。
原告贾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在2007年11月份已感情破裂,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被告赵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5年3月7日登记结婚。被告婚后经常赌博、夜不归宿,原告屡次劝说无效,2007年11月26日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一份。后被告长期在外不归。原、被告于2005年农历9月24日生育一子贾xx。被告婚前的嫁妆有,四组合一套、沙发一套、条几一套。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对家庭照料很少,又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夫妻双方缺乏理解,没有建立起相互信赖、相互包容的婚姻关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被告经常赌博且夜不归宿,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和好无望,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长期在外不归,婚生子贾xx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被告的嫁妆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仍应归其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贾xx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x元。
三、被告的嫁妆仍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某平
审判员李忠良
代理审判员陈国立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