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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a与被告王c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a,男,汉族,住所上海市x区x镇x村x号。

委托代理人王b,上海市x区x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王c,女,住所上海市x区x镇x村x号。

原告王a与被告王c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雄辉独任审判,于2008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a及其委托代理人王b、被告王c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a诉称,原、被告于1979年相识恋爱,1981年1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了一女名王d。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产生矛盾,被告曾与一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被原告发现,且被告无端猜测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王c辩称,恋爱、结婚、生育女儿的情节都对的,婚后感情一直都是好的。其从未和其他异性发生过不正当关系,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9年相识恋爱,1981年1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了一女名王d。双方婚初感情尚可。

审理中,因被告要求和好,而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初关系尚可,双方理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现夫妻之间确存有矛盾,是因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好共同生活中的家庭关系所致,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今后原、被告双方只要在生活中互谅互让,并尊重对方,正确处理好日常生活的矛盾,夫妻关系有望得到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a要求与被告王c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雄辉

书记员凌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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