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平世林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X镇X路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耀亭,遂平县灈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鹏飞,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遂平世林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08)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遂平世林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遂平世林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遂平世林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遂平世林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胜利
审判员侯治安
代理审判员黄延杰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