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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钱xx诉被告史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钱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中国)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及现住地上海市普陀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史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号X室,现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室。

原告钱xx诉被告史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一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xx、被告史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xx诉称,婚后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底,原告发现被告电脑上的QQ中有与多名三陪女的聊天记录,双方为此发生矛盾。后经被告之母协调,被告也作了保证,故原告原谅被告。2008年底至2009年7月,双方多次因意见不合,发生激烈争吵,被告对怀有身孕的原告亦未予足够照顾。2009年11月至2010年7月,被告赋闲在家,整日游戏,对孩子不予照顾。2010年6月,原告与被告之母发生争吵,原告受到被告指责后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双方多次为孩子的照料问题发生争执。现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

被告史xx辩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虽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被告电脑上的QQ聊天记录实为同事所为,原告与该同事电话沟通后予以谅解,并无被告之母协调一说。2008年原告怀孕后,被告父母对其精心照顾。在原告产检、住院保胎、生产及感染乳腺炎期间,被告也多次陪同就医、关心照顾。2009年11月起,被告辞职在家,耐心寻找创业机会之余,亦担当起照料孩子之责。2010年6月,原告与被告之母发生争吵后,遂于同月6日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于2005年相识,2006年4月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史xx。婚初,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尚好,后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6月,原告与被告之母发生争吵,遂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诉请,被告则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持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史xx的《出生医学证明》各1份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目前,双方虽存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与信任,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家庭,正确处理好多方矛盾,夫妻关系应能得以改善。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钱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钱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一峰

书记员祝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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