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卢××,该合作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该合作社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住××。
委托代理人王××,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返还租金纠纷一案,××合作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卢××及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王××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08)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孙艳芬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吴玉良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素丽(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