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玩忽职守罪,于2005年12月16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6年11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事拘留,2006年11月28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7年11月26日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八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08)宛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以本人认罪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撤回上诉系本人自愿,且理由正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撤回上诉。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钱万强
审判员邓勇
代理审判员刘亚磊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刘子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