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步xx,女,33岁。
被告姚xx,男,38岁。
原告步xx诉被告姚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步xx、被告姚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初,在煤窑新村认识被告,认识一个月后就和被告于2000年3月9日登记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姚xx。孩子出生后,被告对我的生活不管不问,并且对我经常大打出手,打得我身上到处是伤,被告稍不顺心就用刀、剪子、砖头对我进行毒打,还把我的胳膊拧到背后打我,我常常是旧伤没好又添新伤,我和被告实在没法再共同生活下去,我认为我俩感情已经破裂,现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我和原告之间是自由恋爱,在彼此了解的基础上经原告的亲戚介绍才结的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在生活方面我处处为原告着想,对原告一直是悉心照顾,我也没有打过原告,不存在家庭暴力的现象。我认为我俩夫妻感情和睦,且有婚生子女,我不同意离婚,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3月9日登记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姚xx,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要求离婚,抚养孩子并分割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已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属正常现象,但对夫妻感情未产生实质影响。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证据不足,难以认定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步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乔同五
审判员韩南方
代审判员王景武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韩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