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又名芦X),男,X年X月X日出生。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3日7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豫C-x号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伊川县X乡(原上川乡)亓岭村时,因车辆行至公路左侧,将行人范XX撞倒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卢某某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卢某某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范XX不负此事故责任。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卢某某供述;证人姚XX、赵X、范XX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投案证明、赔偿调解书及赔偿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为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家人又积极赔偿了被告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要求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限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明建
审判员姜留凡
审判员许现生
二零一零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姜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