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男,成年人
被告宋某某,男,住(略)。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协商,已达成协议,原告范某某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审判员朱承岗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