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学院国际大厦102、201、X室。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朱某增、被告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大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李东涛法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和被告东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从医四十余年,有着丰富的临床经验,并编辑出版了有关图书。原告于2000年创作完成了《自然免疫平衡疗法奥秘探讨》(以下简称《探讨》一文),2010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医学教育网的“专业栏目”中剽窃、使用了上述文章。被告将该文在互联网上的发表、传播均未征得原告的许可和同意,更未支付任何报酬,以上侵权行为已达5年之久。被告以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经济价值和影响力的被侵权作品为自己做宣传,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获取了暴利,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发表权、作品完整权、获取报酬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并给原告带来了较大的精神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赔偿金x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x元,经济赔偿金x元;2、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在被告网站医学教育网上公开赔礼道歉;3、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300元,其中包括代理费2000元,调查取证费300元,交通、文印及其他服务费1000元。
被告东大公司辩称:对侵权事实无异议,但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
张某某提交了《探讨》一文的手稿,以证明其为涉案文章的作者,并称该文共3.177千字。该文另刊登在《临床研究(论文选粹)》中,署名为张某某,东大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经公证,载有涉案文章的网页下方显示“www.x.com医学教育网版权所有”,该文章题目为《自然免疫平衡体系治疗肾脏病奥秘探讨【泌尿外科讨论版】》,但无作者署名。
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显示,医学教育网域名为www.x.com,网站所有者为东大公司。
经询,东大公司对侵权事实不持异议。
张某某未提交有关的公证费、代理费及合理支出等费用的票据。
以上事实,有张某某提交的文章手稿、公证书、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以及本院的质证笔录、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张某某提交了《探讨》一文的手稿以证明其为该文的作者,且东大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故张某某依法享有《探讨》一文的著作权。
东大公司在其经营的医学教育网上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了张某某的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张某某要求东大公司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合理开支等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将依据东大公司的侵权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和致歉方式,不再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www.x.com)主页上连续二十四小时向原告张某某公开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被告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光明日报》上公开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经济损失六百三十五元四角;
四、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百六十六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东涛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