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铁生诉湖滨区市政府、湖滨区X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行政补偿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根据本案实际,指定基层法院管辖审理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灵宝市人民法院管辖。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