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某,女,成年,现住(略)。
原告万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之际,原告万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业务合作关系,王某某当时欠下万某某绣花款x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后万某某多次催要此项欠款,王某某多次推拖不还,后于2008年9月17日承诺一个月之内还钱,至今被告王某某欠钱不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万某某欠款人民币x元、利息2100元,共计x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万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退回原告万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李娇
人民陪审员李艾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