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我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7年11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我和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无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婚后三个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不归,且无音信。我认为被告的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向法院起诉离婚。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结婚证复印件1份(2页)。
经庭审调查,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于2007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于2008年年初离家出走,至今不归,且无音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共同生活,操持家庭。被告婚后不久,即长期离家出走不归,且无音讯,不和原告联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也不到庭答辩,被告的行为和态度足以表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成勇
审判员秦仲君
审判员文万洲
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杨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