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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龚××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黔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龚××,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址略。

被告:张××,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址同上。

原告龚××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龚××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龚××负担。

审判员赵波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云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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