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黔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龚××,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址略。
被告:张××,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址同上。
原告龚××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龚××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龚××负担。
审判员赵波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云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