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女,34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振智,湖南济人(略)事务所(略)。
被告王某某,男,35岁,汉族。
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国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颜劲松担任记录。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冯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11月在广州打工认识恋爱,2000年元月20日在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认识时间短,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在性格、志趣等方面迥异,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骂。2000年8月29日婚生女王××出生、2002年5月21日婚生子王××出生后,还是未能弥合夫妻感情的裂痕,而且日趋恶化。结婚以来,被告对原告实施暴力已成家常便饭,其中双方在浙江省温州市打工期间的2006年11月的一天,被告因琐事用双手掐原告的脖子致晕谜,自此双方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成年,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婚生女随被告生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婚生子随我生活,由我抚养成年。经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在广东省打工时自由相识并恋爱,于2000年1月20日在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00年8月29日,原告冯某某婚生一女孩,名叫王××。2002年5月21日婚生一男孩,名叫王××。自婚生子王××出生后,双方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甚至互相打骂,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以致完全破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冯某某提出与被告王某某离婚,被告王某某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二、婚生女王××随原告冯某某生活至成年,婚生子王××随被告王某某生活至成年。女儿王××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儿子王××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三、原告冯某某享有探望婚生子王××的权利,被告王某某予以协助,被告王某某享有探望婚生女王××的权利,原告冯某某予以协助;
三、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各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国华
二O一0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颜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