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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男,55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肖怀祥,东安县司法局白牙市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谕某某,曾用名庚X,女,54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艾子贵,永州市冷水滩法律服务所(略)。

本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国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颜劲松担任记录。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1月21日在花桥镇民政所登记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小孩,婚初,感情尚好。为了家庭生计,原告于2004年2月到广东打工挣钱,被告在家。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趁原告不在家之机,与另一男子同居,经原告劝解无效,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谕某某辩称:2000年10月,原、被告夫妇与邻居叶××及其嫂文××发生斗殴,被告被她们用铁棍打伤左脚致残。原告周某某见被告丧失劳动能力,就看不起被告,于2004年外出打工不归,不给被告生活帮助而遗弃被告。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我同意离婚,但应付给原告扶养费x元。经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1月21日在冷水滩区X镇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周某某婚前生育二个男孩,均已成年,被告谕某某婚前生育二个男孩一个女孩,也均已成年。婚初,夫妻感情较好。此后双方很少生活在一起,现已分居六、七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另查明,2002年被告谕某某因与邻居发生争执而受伤,其伤势经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于2010年1月25日评定属肢体残疾,残疾等级为四级,生活困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某提出与被告谕某某离婚,被告谕某某表示同意,本院依法准许;

二、原告周某某一次性支付被告谕某某生活帮助费2000元,此款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谕某某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国华

二O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颜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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