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宋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刑终字第42号

原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罗某,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08)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x元。被告人宋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08)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晓波

审判员马越

代理审判员王宾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魏亮(兼)

安法网X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