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罗某,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08)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x元。被告人宋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08)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晓波
审判员马越
代理审判员王宾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魏亮(兼)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