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襄城县宏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X街。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菅中战,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余胜利,襄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襄城县宏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原审被告陈某乙、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上诉人李某某于2009年6月8日诉至襄城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上诉人襄城县宏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陈某乙、王某归还其借款x原及利息。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2009)襄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襄城县宏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襄城县宏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菅中战、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胜利、原审被告陈某乙、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2009)襄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上诉人襄城县宏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审判长孟晓克
代理审判员王某涛
代理审判员崔君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尚建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