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郑州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东开发区分公司诉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东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开发区X街。

代表人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詹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原告郑州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东开发区分公司与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东开发区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东开发区分公司诉称,2004年5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混凝土,被告于供货停止40天内付清所有欠款。工程结束后原被告于2004年8月13日进行了对账,原告共向被告供应各种标号的混凝土3002.81立方米,货款总价为x.84元。截止日前被告仅支付了x元,剩余货款原告分别于2007年6月1日、2007年12月31日向被告发催款函进行催要,但被告均未支付欠款,故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x.84元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答辩。

诉讼中,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日期为2004年5月27日原、被告之间签署的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混凝土买卖关系。

第二组证据:2004年8月X号对帐单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根据合同内容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

第三组证据:2009年9月22日被告新蒲公司给原告出具的委托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砼货款贰拾柒万叁仟玖佰陆拾柒元捌角肆分。

上述证据材料因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查上述证据材料亦符合证据须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性要求,为合法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以上述合法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04年5月27日,原告郑州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东开发区分公司与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河X新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十六项目部签订《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所建工程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鸿鑫文博公寓供应商品砼,对品种和价格做了约定,付款方式为供货停止后40天内被告付清所有货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应商品砼共计价款x.18元,截止到2009年9月22日,被告支付了60万元,剩余x.484元未付,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委托书一份,内容主要为:我公司委托公司项目经理何东珍在2004年5月份承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鸿鑫文博公寓工程所使用的混凝土为郑州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东开发区分公司所供应。因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鸿鑫文博公寓投资方拖欠我公司工程款,故无法支付郑州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东开发区分公司供应的混凝土款,截止2009年9月22日尚欠砼款贰拾柒万叁仟玖佰陆拾柒元捌角肆分,此款我公司委托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鸿鑫文博公寓投资方代付。因该款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东开发区分公司与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郑州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东开发区分公司购买混凝土后,应当支付价款,但其仅支付了部分价款,又其委托由第三人向原告履行债务,但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故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混凝土款x.8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东开发区分公司剩余欠款x.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0元,由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某

代理审判员白鸽

代理审判员刘煜伟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侯亚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