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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诉赛尔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闫某某。

被告赛尔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清华科技园X号楼B座塞尔大厦。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

委托代理人聂某某。

原告闫某某诉被告赛尔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李东涛法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某和被告赛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某、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某某诉称:原告为自由摄影师,最近发现被告在中国教育在线(www.x.cn)栏目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的24幅摄影作品,所有作品均未署名且对有些作品做了修改。被告的使用行为既未征得原告同意,亦未给原告署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24幅摄影作品,在《中国摄影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中国教育在线(www.x.cn)首页向原告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不低于一个月;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3、支付原告因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

被告赛尔公司辩称:中国教育在线网站具有一定公益性,区别于一般的商业网站。涉案图片所在假期旅游频道是公益性频道,没有进行商业性推广和经营,且网站首页上已无该频道的入口。涉案摄影作品转载于中国网,且中国网承诺对转载信息享有作者授权。被告按照中国网上的刊载形式进行转载,摄影作品存在改动及未署名的情况均系中国网所为,与被告无关。

经审理查明:

庭审过程中,闫某某所持相机中记录了以下信息:

“延安宝塔”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1),拍摄相机型号为佳能20D、拍摄时间为2005年5月17日、分辨率为x像素;“辽宁兴城”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2),拍摄相机型号为佳能20D、拍摄时间为2007年10月1日、分辨率为x像素;“高某故城”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3),拍摄相机型号为佳能20D、拍摄时间为2005年9月13日、分辨率为x像素;“伊犁草原”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4),拍摄相机型号为佳能20D、拍摄时间为2005年9月12日、分辨率为x像素;“南京中山陵”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5),拍摄相机型号为佳能20D、拍摄时间为2008年1月5日、分辨率为x像素;“三清山”五幅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6-10),拍摄相机型号均为佳能20D、拍摄时间均为2005年7月30日、分辨率均为x像素;“喀纳斯风光”七幅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11-17),拍摄相机型号均为佳能20D、拍摄时间均为2005年9月9日、分辨率均为x像素;“西双版纳”四幅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18-21),拍摄相机型号均为佳能20D、拍摄时间分别为2006年3月3日和2006年3月4日、分辨率均为x像素;“陕西榆林秦长城遗址”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22),拍摄相机型号为佳能20D、拍摄时间为2005年5月14日、分辨率为x像素;“武汉东湖”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23),拍摄相机型号为佳能300D、拍摄时间为2004年3月3日、分辨率为x像素;“天津食品街”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24),拍摄相机型号为尼康x、拍摄时间为2003年9月15日、分辨率为x像素。赛尔公司表示已核对过以上信息。

2010年7月26日,经闫某某申请,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中国教育在线”(www.x.cn)有关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的监督下闫某某通过“谷歌”搜索网站,输入“这辈子不能错过的十座小城中国教育在线”,点击搜索结果第三项,进入相应页面后,显示中国教育在线上刊登的文章“这辈子不能错过的十座小城(图)”中使用了作品1、2、3,文章显示刊登时间为2009年2月16日,来源中国网,图片的左下角显示“中国网”;再次通过“谷歌”搜索网站,输入“令人惊叹的六大草原中国教育在线”,点击搜索结果第一项,进入相应页面后,显示中国教育在线上刊登的文章“中国最美的、令人惊叹的六大草原”中使用了作品4,并对图片进行了裁切,文章显示刊登时间为2009年6月24日;再次通过“谷歌”搜索网站,输入“值得一去的江南十大超级美景中国教育在线”,点击搜索结果第一项,进入相应页面后,显示中国教育在线上刊登的文章“值得一去的江南十大超级美景(组图)”中使用了作品5,并对图片进行了裁切,文章显示刊登时间为2009年2月20日;再次通过“谷歌”搜索网站,输入“中国最美丽的峰林江西三清山中国教育在线”,点击搜索结果第一项,进入相应页面后,显示中国教育在线上刊登的文章“中国最美丽的峰林:江西三清山”中使用了作品6-10,文章显示刊登时间为2009年5月4日,来源于中国网,图片的左下角均显示“CNC”;再次通过“谷歌”搜索网站,输入“绝美喀纳斯亚洲最神秘的瑞士风光中国教育在线”,点击搜索结果第二项,进入相应页面后,显示中国教育在线上刊登的文章“亚洲的瑞士风光:绝美喀纳斯(组图)”中使用了作品11-17,文章显示刊登时间为2009年5月4日,来源于中国网,图片的右下角均显示“中国网”;再次通过“谷歌”搜索网站,输入“最新西双版纳旅游全攻略中国教育在线”,点击搜索结果第四项,进入相应页面后,显示中国教育在线上刊登的文章“最新西双版纳旅游全攻略”中使用了作品18-21,并对图片进行了裁切,文章显示刊登时间为2009年2月10日,来源于中国网;再次通过“谷歌”搜索网站,输入“探访陕西七大爱情传说胜地中国教育在线”,点击搜索结果第二项,进入相应页面后,显示中国教育在线上刊登的文章“探访陕西七大爱情传说胜地(组图)”中使用了作品22,文章显示刊登时间为2009年2月19日,来源于西部网,图片的左下角显示“CNC”;再次通过“谷歌”搜索网站,输入“十大湖泊中国教育在线”,点击搜索结果第一项,进入相应页面后,显示中国教育在线上刊登的文章“中国最美丽的十大湖泊”中使用了作品23,并进行了裁切,文章显示刊登时间为2009年6月23日;再次通过“谷歌”搜索网站,输入“爱天津哪些地方中国教育在线”,点击搜索结果第一项,进入相应页面后,显示中国教育在线上刊登的文章“周末出游北京人最爱天津哪些地方”中使用了作品24,并进行了改动,文章显示刊登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来源于千龙网。经公证,中国教育在线网上有“凡客成品”、“淘宝网”等的商业广告。经查询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中国教育在线(域名www.x.cn)网站为赛尔公司所有。

赛尔公司提交的中国教育在线网站首页打印件中显示,中国教育在线网站中设有“广告服务”栏目。该公司另提交了网页打印件,证明其已删除了涉案摄影作品,闫某某以该打印件与本案无关为由对此不予认可。

闫某某为本案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

上述事实,有闫某某提交的公证书、中国教育在线备案公共信息查询信息、公证费发票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闫某某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限制他人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其作品,有权要求使用人为其署名并支付报酬。

赛尔公司未经合法授权,未给闫某某署名亦未支付报酬,对涉案摄影作品进行修改,并在“中国教育在线”上提供涉案摄影作品,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赛尔公司辩称否认侵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闫某某要求赛尔公司赔偿损失x元及在《中国摄影报》上赔礼道歉等请求,证据不足,对此本院将依据被告的侵权程度依法确定赔偿数额及道歉方式,不再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赛尔网络有限公司停止侵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赛尔网络有限公司在中国教育在线(www.x.cn)首页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中国摄影报》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赛尔网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闫某某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二万五千元;

四、驳回原告闫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赛尔网络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一十二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赛尔网络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东涛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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