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甲,又名丁某娥,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X村X村民,现住(略)。
被告丁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X村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广西,陕西省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09年11月1⑷噶馨硎死嬖「榷鹣叨凰姹「露缧肷槔阑拙环敢0馈ㄒ煞笥猩迸钤永献m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深厚的感情,导致双方的关系很紧张,甚至没有外人亲切。被告又生性多疑,使原告无法忍受,故请求离婚。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孩子也愿意抚养,但原告需支付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丁某甲与被告丁某乙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丁某波由被告丁某乙抚养,原告丁某甲自2010年1月起每月支付丁某波抚养费1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止。2009年12月7日前支付2010年1月至2010年6月的抚养费,2010年7月30日前支付2010年7月至12月的抚养费。2011年始每年1月1日前支付该年度的抚养费;
三、原、被告个人衣物、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丁某甲予以放弃,全部归被告丁某乙所有。
原告丁某甲于2009年12月7日前给付被告丁某乙5000元;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丁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永献m
二00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王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