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高某某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一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四终字第4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侯立东,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高某某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高某某与赵某于1997年1月6日在新乡市红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0年8月4日婚生一女高某媛,现随高某某生活,在和平路小学读书。高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双人床一张,梳妆柜一个,写字台一张,被告赵某无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LG分体式1.5匹空调机一台,双方无共同存款、债权及债务。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高某某与赵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高某随高某某生活,抚养费自理;赵某有探视权,可以在每周日探视,赵某可以在寒暑假将高某接走居住生活3-4天,高某某有协助义务。

四、高某某婚前个人财产有:双人床一张,梳妆柜一个,写字台一张归高某某所有,双方婚后共同财产LG分体式1.5匹空调机一台归赵某所有,赵某自愿将该空调赠与女儿高某。

三、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均由高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张妍丽

代理审判员张立东

二OO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田泽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