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安阳市肿瘤医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上诉人的表弟),男,安阳市立信财经管理学校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曾用名赵某军),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安阳市大昌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光建,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董某某因债务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董某某于2009年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董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董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闫学海
审判员李某良
审判员郭鲁训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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