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四终字第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某乙(系马某甲之父),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贾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张妍丽

代理审判员张立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田泽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