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某乙(系马某甲之父),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贾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张妍丽
代理审判员张立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田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