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又名王某凡,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第一学校二年级学生,现住(略)。
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北屯村X村民,现住(略),系原告王某甲之母。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北屯村X村民,现住(略)。
本院于2009年11月1⑷噶馨硎死嬖醺煌叻凰姹罡囱Т蜒婪拙环敢0馈ㄒ煞笥猩迸钤永献m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诉称,2008年原告之母亲与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原告由其母抚养,被告每月给付200元抚养费。现随着物价上涨,原告生活教育费用的增加,200元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原告的学习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增加至5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辩称,同意调解,愿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自2010年1月起每月15日前给付原告王某甲的抚养费由原告的200元增加至350元,至原告王某甲独立生活时止;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院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原告王某甲自愿负担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永献m
二00九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亓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