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焦作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焦作市X村区人民法院审理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张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X村区人民法院(2010)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X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鲁明
审判员李艳敏
审判员王石柱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