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玉红,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略)。
被告: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谭某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玉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武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武某于2008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0月9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因家务琐事生气,被告武某于2009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多方寻找无果,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武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0月9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双方常因家务琐事生气,被告武某于2009年3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谭某某提出离婚。
另查明:2010年3月23日临颍县X镇X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武某2009年3月份离家出走,现无音讯。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本应共同互尽家庭义务,而被告在婚后长期与原告分居,被告未尽家庭义务,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对于原、被告双方的财产,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予以查明,应暂由原告保管,待被告有下落后,可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谭某某提出与被告武某离婚,本院准予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建权
审判员:董现立
人民陪审员:张广奇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贾自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