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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通许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与程某、罗某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民终字第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吴某某,男,汉族,1970年生。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通许县X路运输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所长。

一审被告程某,男,1955年生。

一审被告罗某某,男,1955年生。

上诉人吴某某、通许县X路运输管理所因与一审被告程某、罗某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有奎

审判员杨开兰

审判员程某辉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翟晓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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