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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惠峰与李某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3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平,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交通银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侯惠峰因与被上诉人李某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赵建伟

审判员侯军勇

二○○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王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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