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平,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交通银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侯惠峰因与被上诉人李某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赵建伟
审判员侯军勇
二○○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王某(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