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回族。因涉嫌抢劫于2005年11月29日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外逃,2010年6月23日被唐河县公安局逮捕。现在(略)。
辩护人陈某某,河南海涛(略)事务所(略)。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卫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乙于2002年12月3日晚,伙同杜红海、吴新生、田密、刘豹、齐景涛预谋后,携带刀子、绳子、头套等作案工具,有杜红海租车窜到唐河县X镇X路“枫叶”网吧,采取暴力手段,抢走电脑主机19台,显示器4台,共计价值4829T浴付刂目系錾率凳吖鼗惫サ列硕涣姹烁迫饣肮浼竿税湃於:⒑狻挛⑸铩芴⒚酢⒈搿捌尉奶┑龉⑹弧Ρ撕跞喭U的陈某及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等。通过以上证据,证实了被告人黄某乙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黄某乙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要求从轻处理。
辩护人陈某某对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抢劫罪不持异议,但辩称被告人黄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在归案后能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属立功。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3日晚,被告人黄某乙伙同杜红海、吴新生、田密、刘豹、齐景涛(均已判)预谋后,携带由杜红海准备的刀子、绳子、头套等作案工具,乘坐由杜红海租来的面包车窜到唐河县X镇X路“枫叶”网吧,杜红海让刘豹在网吧外望风,其他人进入网吧内佯装上网,约1硎牛於:浼纤耐说丫胍ダ茫赏诎荒兄暧鞯踔喭籙艘妫纤吧忧炒蟊煤煊哺詹±踝喭腢钡硬猓挛蒙拇由踅喭U捆绑在椅子上,并用破布将嘴堵上,后被告人黄某乙伙同杜红海等人抢走该网吧内的电脑主机19台、显示器4台,共计价值x元。作案后,被告人黄某乙伙同杜红海等六人乘车连夜返回南阳。到南阳后,杜红海借故让黄某乙、吴新生、田密、刘豹、齐景涛先后下车,自己带车逃走,把所抢物品藏匿于在南阳市自己租住的房屋内。后杜红海将所抢的电脑主机销售两台,获款1650元自肥,剩余物品在案发后被追回退归被害人。
被告人黄某乙被逮捕后,于2010年7月13日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了新野县X乡的段阳辉盗窃犯罪的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段阳辉于2010年4于3日,将河南省发改委职工陈某亭停放在新野县烟草局东居民区的现代牌轿车车窗玻璃砸烂,盗走现金x元及三星牌手机一部。2010年7月17日,段阳辉被新野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