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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鲁某甲、鲁某乙与被上诉人光山县晏河乡潘某村鲁某村民组、潘某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信中法民终字第10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山县X乡X村鲁某村X组(以下简称鲁某村X组)。

诉讼代表人潘某丙。

诉讼代表人鲁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戊。

上诉人鲁某甲、鲁某乙与被上诉人光山县X乡X村鲁某村X组、潘某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08)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鲁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鲁某村民的诉讼代表人潘某丙、鲁某丁、被上诉人潘某戊及其与鲁某村X组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08)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门长庚

代理审判员李锋

二OO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郑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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