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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刑终字第26号

原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又名孙某献,男,X年X月X日生。因犯盗窃罪于1985年11月5日被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00年元月11日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9月2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理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08年12月4日作出(2008)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孙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撤回上诉。

二、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作出(2008)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志远

审判员赵志军

审判员石道强

二00九年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汤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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