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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侯某某,女,36岁。

被告张某某,男,36岁。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后,于2001年12月生育女儿张晚平,2004年3月生育儿子张开元。由于二人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因琐事和子女抚养问题经常生气,被告并对原告进行打骂,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为此,原告于2008年3月份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一直不敢回家,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女儿张晚平,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01年1月16日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张晚平,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张开元。其间,由于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打骂,原告于2008年3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判决不准离婚后,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女儿张晚平,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另查明,原告于2004年8月在小岳寺乡计生服务中心做了绝育手术;在原、被告分居期间,婚生子女均随被告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小岳寺乡计生服务中心证明一份、被告担保书一份、证人张爱叶、侯某军、侯某臣、朱占云庭审证词、本院(2008)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及本院对齐美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打架,原告曾于2008年3月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说明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到原告已作绝育手术,应以其女由原告抚养、其子由被告抚养为宜。由于其女年龄长于其子,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女儿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以各自抚养一个子女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张晚平由原告侯某某自行抚养,婚生子张开元由被告张某某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耿贺年

审判员周占军

人民陪审员徐金良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孟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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