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艾福森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甲,男,1968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杜某乙,男,1980年生。
被上诉人吴某丙,男,1974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丁某某,男,1978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吴某丁,男,1976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崔某,男,1975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于某,男,1963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男,1978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汉族。
一审被告杨某某,男,1963年生。
一审被告杜某戊,女,1978年生。
一审第三人刘某己,女,1980年生。
一审第三人包某某,女,1978年生。
委托代理人杜某庚,男。
上诉人河南艾福森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甲等9人、一审被告杨某某、杜某戊、一审第三人刘某己、包某某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郑开民
审判员杨某兰
代审判员孙玲玲
二○○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翟晓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