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35岁。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同年4月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侯审。后因违反取保侯审规定,于2010年6月9日被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时外逃).2010年8月1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购买李××(已判刑)所盗的黄某“新大洲”牌电动车一辆。后经评估,该车价值1242元。该电动车已还给失主刘海燕。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刘××、肖××、宁××、刘××、李×、贾××等人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蔡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照片,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上价证鉴(2010)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2010)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上蔡县公安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妨害了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赃物已被追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6日起至2010年10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黎爱香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丁小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