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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杰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刑申字第18号

赵杰:

你因盗窃罪一案,以原审定罪所依据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不合法、价格鉴定结论书所依据的扣押物品登记表是在看守所补签的,不能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应当改判申请人无罪为由,不服卫滨区人民法院(2008)卫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犯盗窃罪、隐瞒犯罪所得罪,有你本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判决并无不当。价格鉴定部门所作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取得鉴定材料的形式合法,依科学、客观、公正原则作出,原判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于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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