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
被告邬×方。
委托代理人邬×华(被告之子)。
原告顾××与被告邬×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四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被告邬×方及其委托代理人邬×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系同楼层邻居。2007年10月,被告安装封闭式防盗门,由于房门向外开启,致使其开门出入不便,影响到通行和采光,并容易造成碰撞,故起诉至法院,现要求被告将安装的防盗门由向外开启改为向内开启。
被告辩称,原防盗门系向外开启的;其开启房门的次数少,并通过猫眼观察,可避免碰撞,对原告并无影响,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隔壁邻居关系,原告为上海市X路×弄×号X室业主,被告为上海市X路×弄×号X室业主。X室和X室房门相邻并互为直角。2007年10月,被告在装修时,将原房门拆除,新安装一扇封闭式防盗门,该门系向外开启,在开门状态时遮挡到原告家的房门。原告以该门向外开启不利于其出入等为由向被告交涉,要求拆除,并通过有关部门协调,均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审理中,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安装的封闭式防盗门在向外开启时,妨碍到相邻方原告的开门通行,侵害了原告的居住权益,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邬×方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安装在上海市X路×弄×号X室的防盗门由向外开启改为向内开启。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四齐
书记员徐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