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
被告黄××。
原告吕×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诉称,被告于2003年至2004年间共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于2005年9月12日出具书面还款计划一张,承诺每月还款500至1,000元。然而,被告至今未还款,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
被告黄××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5年9月12日出具还款计划书一张,载明其曾向原告借款5万元,每月归还500至1,000元。因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所提供的还款计划书一张等证据为证,并经本院主持当事人举证质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有其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为证,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黄××返还原告吕×借款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姚卫民
审判员王淼
代理审判员周剑鸣
书记员俞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