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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故意杀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薛某某,又名薛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被告人薛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由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10)汉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薛某某于2003年前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同乡张××,发展为恋人关系。2004年,两人一同到广东打工,期间同居生活。2008年,两人先后回到汉中。2009年6月张××经他人介绍,认识了当地男青年毛×,遂欲与薛某某解除恋爱关系。同年9月10日,薛某某欲接张××回家,被张××拒绝。薛某某便骑走了张××的电动车到其侄子薛×工作单位汉台区“凯悦”歌城,薛某某告诉他和张××吵架之事,并借用薛×手机给张××打电话约张××到汉台区七里办事处烈火村X路边给张××还电动车。次日凌晨1时许,薛某某到约定地点未等到张××,就回到租住地汉台区东关办事处雷家巷村X组,从其租住房内携带一把单刃剥皮刀又到约定地点等待张××,欲与张××有所了断。1时30分左右,张××与其男友毛×步行赶到约定地点,薛某某让张××把他送到汉台区七里办事处烈火村X路口,让毛×在原地等张××。薛某某遂骑电动自行车带着张××行至烈火村X组路口,薛某某停下电动车,将坐在电动车后座上的张××拽下,持单刃剥皮刀朝张××背、胸等部连戳十余刀,将张××当场杀死(死年21岁),薛某某逃离现场。2009年9月13日薛某某到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自首。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之哥薛某成赔偿原告人罗××丧葬费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毛×、罗××、王××、薛××、郎××、薛×、廖××的证言证明,有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笔录及方位图、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汉公(汉台)鉴(尸)字【2009】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汉公刑技字【2009】X号、X号鉴定书及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在案佐证,被告人薛某某对其杀死张××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不能正确处理恋爱纠纷,竟持刀杀死其前女友张××,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十分严重,本应依法严惩,唯本案系婚恋纠纷引发,被告人薛某某作案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予从宽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汉中刑初字第X号以被告人薛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强

代理审判员马云

代理审判员李勇维

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王奇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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