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8年11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生、朱美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OO九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09)西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生、朱美玲的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整。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黎娟、胡某某以及李某某之兄李某甫(在逃)在西安市未央区X路X村进行异性按摩等违法活动。10月16日晚,李某某等人再次伺机从事违法活动。22时许,被害人王某行在河止西东村接受黎娟的按摩后,认为其衣服内的钱币被黎娟调换为假币,遂与黎娟在该村发生争执,李某某、李某甫即上前帮黎娟脱身,与王某行厮打。在打斗过程中,李某某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在王某行腿部连某数下,逃离现场。王某行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晚,李某某、李某甫、胡某某、黎娟逃至未央区X路华兴宾馆藏身。随后,四人分开潜逃,李某某和胡某某逃至江苏省无锡市。2008年11月1日,李某某在无锡市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法医鉴定:王某行系右大腿背侧刺创,致股深动脉断裂,大出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证人赵某、王某甲、刘某某、杨某某、连某某、樊某某、艾某某、赵某某、王某乙、汪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伙同他人进行违法活动的过程中,与被害人王某行发生争执,持刀连某捅刺被害人腿部,致被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某的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认罪态度较差,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刑一初字第X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屹
代理审判员李某维
代理审判员马云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