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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许某某离婚一案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立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原告许某某与原审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2008)卫民初字第963-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史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史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自2007年春节过后即在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XXX村XXX号居住至今。故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案件。上诉人史某某虽提供有焦作市中站区XX街道办事处为其出具的“该居民于2007年5月居住XXX村XXX号至今”的居住证明,但其与被上诉人许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在本市卫东辖区。根据法律有关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卫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玉科

审判员赵国跃

代理审判员赵明

二OO八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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