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某某,女。
被告刘某某,男。
原告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辛某某诉称,原被告2009年1月19日登记结婚。结婚两个月后,被告就因强奸罪入狱,被法院判刑五年,现在驻马店监狱服刑。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被告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刘某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是在2008年的时间被告两个哥哥给被告打的借条,由原告替被告保管的,被告要求原告把借条返还给被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9月份认识,2009年1月19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被告因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无婚后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保管的借条,被告称没有保管该借条,原告没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认识后在较短的时间内登记结婚,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因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原告的感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希望。因此,对原告辛某某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洪生
审判员赵卫华
审判员张宇
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