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某,男。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住(略),系耿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杨保宏,河南丹诺(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又名张X,女。
委托代理人权某某,男。
上诉人耿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张某某于2009年12月28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耿某立即返还原告红砖420丁、大沙40立方、石子30立方、过梁37根;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耿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耿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杨保宏,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0)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军
审判员薛秀兰
审判员胡永平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