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成年人
原告康某,男,成年人
被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二局炎汝高速公路第28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原告李某某、康某诉被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炎汝高速公路第28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双方已庭前协商和解,原告李某某、康某于201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康某以与被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炎汝高速公路第28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已在庭前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康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某某、康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何波纲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何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