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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时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明朝,郑州市中原区X路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蒲秀敏,郑州市中原区X路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时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周国华

审判员陈赞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丁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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