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林业局丁某某(另案处理)从郾城区林业局办证室,以每份150元的价格办理木材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30余份,分别发往泌阳县境内,以每份3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用于掩盖王某某等人非法收购木材的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09年4月27日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某、王某某、丁某某、李某甲、牛某某、袁某某、李某乙、李某甲、邓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泌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违法办理的木材运输证及植物检疫证,汇款查询手续,辨认笔录,安微省阜南县林业局证明,刘某某投案证明,同案人王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大量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应予支持。但被告人刘某某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侯平坡
审判员袁某生
审判员张哲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