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代理人:焦江波,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张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利区人民法院(2009)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焦江波,被上诉人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于1999年初通过电话相识,1999年4月27日登记结婚,2000年1月19日婚生一子张鸣泽。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张某某认为李某某有婚外情经常争吵并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共同财产有吉利区X路三和社区X号楼X单元X室住房一套(建筑面积57.83平方米,市值x元)、捷达牌轿车一辆(车牌号豫x,市值x元)、张某某投资股市的股票(市值约x元)。
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离婚;
二、吉利区X路三和社区X号楼X单元X室住房一套、豫x捷达牌轿车一辆及张某某投资股市的股票归张某某所有;
三、张某某支付给李某某3万元作为补偿,本协议签字时付清;
四、婚生子张鸣泽由张某某抚养,李某某不再支付抚养费,李某某有探视权,张某某应协助;
五、双方别无争议;
六、一审诉讼费由李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由张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受理费300元由李某某负担,二审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郏文慧
审判员:王春峰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