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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5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代理人:焦江波,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张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利区人民法院(2009)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焦江波,被上诉人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于1999年初通过电话相识,1999年4月27日登记结婚,2000年1月19日婚生一子张鸣泽。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张某某认为李某某有婚外情经常争吵并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共同财产有吉利区X路三和社区X号楼X单元X室住房一套(建筑面积57.83平方米,市值x元)、捷达牌轿车一辆(车牌号豫x,市值x元)、张某某投资股市的股票(市值约x元)。

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离婚;

二、吉利区X路三和社区X号楼X单元X室住房一套、豫x捷达牌轿车一辆及张某某投资股市的股票归张某某所有;

三、张某某支付给李某某3万元作为补偿,本协议签字时付清;

四、婚生子张鸣泽由张某某抚养,李某某不再支付抚养费,李某某有探视权,张某某应协助;

五、双方别无争议;

六、一审诉讼费由李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由张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受理费300元由李某某负担,二审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郏文慧

审判员:王春峰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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