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会萍、李某,河南开通(略)事务所(略)。
被告吕某某,男,43岁,汉族。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吕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经双方算账被告于2008年3月17日给原告出具欠耐火砖款11万元的手续一份,承诺同年5月底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款。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1万元。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诉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本院查找不到被告的下落,即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胜利
审判员李某玲
审判员李某敏
二Ο一Ο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跃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