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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牟民初字第344号

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校丙戌,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九十三元,减半收取九百九十六元五角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运兴

审判员金英

审判员郭元玉

二○○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左利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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