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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诉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X,男,1976年3月生,汉族,住淮滨县X镇X村。

委托代理人余X,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XX,女,32岁,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黄X诉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2月22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会议庭,于2010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及其委托代理人余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他与被告于2002年结婚,婚后生一子,后常因琐事争吵,感情不和,分居已三年,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一子。

被告未答辩。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庭审举证、质证,确实本案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2年7月结婚,于2003年腊月生一子黄XX,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婚后刚开始二人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二人常生气吵打,双方自2007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要求子女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不注重感情维持,因感情不和已分居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一子黄某恫一直随原告生活,应由原告继续抚养,原告自愿放弃子女抚养费的诉求,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黄X与被告蒋XX离婚。

二、婚生一子黄XX由原告黄X抚养,被告蒋XX不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俊杰

审判员李海

人民陪审员陈广辉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董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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